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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完善校企合作辦學收費政策促進高等學校創新發展的通知
發布人:校企合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9-09-04  浏覽次數:510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完善校企合作辦學收費政策促進高等學


校創新發展的通知

 

各公辦高等學校,各市發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支持高等學校創新發展,深入推進産教融合,推動高等教育向社會開放、向産業開放,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省公辦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收費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收費政策調整的重要意義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自身定位與發展規劃,積極與優質企業開展多形式、多内容合作辦學項目,以達到校企資源的相互利用、充分使用,共同推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和實體企業健康發展。校企合作辦學項目一般執行普通本專科(高職)學費标準,其中基礎設施好、社會認可度高、合作企業投入資源豐富、辦學成本高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可以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全省統一的指導收費标準。

高等學校要審慎确定執行指導收費标準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其招生專業數、招生計劃數占學校招生專業數及招生計劃數的比例要科學合理。校企合作辦學項目執行指導收費标準,是對學校辦學資源不足的一種有益、有效的補充,不是提高學費标準的手段。各高等學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校企合作辦學項目收費政策調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嚴肅性,嚴禁借校企合作辦學的名義變相提高學費标準,努力為校企融合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簡化審批程序,擴大學校收費自主權

校企合作辦學全省統一指導收費标準為每生每學年8000元,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和藝術學五個學科門類專業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30%,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和管理學七個學科門類專業上浮幅度不超過10%,下浮不限。執行全省統一指導收費标準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允許高校在當年全部招生計劃的20%以内安排招生;招生比例已經超過20%的,可繼續按照原比例安排招生。執行普通本專科(高職)學費标準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招生比例由學校自主确定。

執行全省統一指導收費标準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不再實行收費審批管理,由學校在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标準幅度内,根據培養成本、學生承受能力、财政投入、合作項目健康發展等情況,自主确定具體學費标準。要保持校企合作辦學收費标準的相對穩定,2018年及以前年度批複收費标準未到期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應當執行原收費标準,其中降低收費标準的,執行降低後的标準;老項目到期繼續招生及2019年新舉辦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要做好收費政策銜接,避免出現收費标準大幅.上漲現象。

規範合作辦學行為,提高辦學質量

執行全省統一指導收費标準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合作企業應具有承擔合作辦學項目的教學能力,有足夠指導學生實習實訓的專業技術人員;自身能夠在時間、空間上充分接納、容納合作辦學項目課程規定的學生實習實訓;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實訓的時間,專科(高職)不得少于學制時間的三分之一,本科不少于四分之一,并對學習成績合格的學生推薦就業。

校企合作的專業應重點面向我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十強”産業或區域主導産業,且為學校重點建設專業,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行業企業人才需求。合作企業或其母公司(依托企業)的主營産業領域應與合作項目專業所屬學科領域基本一緻。

學校與企業應簽訂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辦學協議。合作協議應當明确規定合作的目标任務、内容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違約責任等必要事項,保障合作雙方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黨委會應對執行指導收費标準的校企合作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企業的資質、對學校辦學帶來的積極影響、以及校企合作的内容、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收費标準、收益分成、合作期限、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黨委會研究的上述内容應當形成詳實的會議紀要。合作辦學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但已經簽訂合作協議的,可暫按協議執行,協議到期仍未達到條件的,應立即停止合作招生。

加強項目管理,促進校企合作辦學健康發展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學校校企合作辦學規劃和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執行指導收費标準校企合作項目的管理,并明确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進行跟蹤指導。省發展改革委、省财政廳、省教育廳要制定高等學校校企合作辦學項目績效評價辦法。每年年底前,學校要對執行指導收費标準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對達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協議、學生滿意度低,以及對學校事業發展促進不大的項目要議、學生滿意度低,以及對學校事業發展促進不大的項目要進行及時整改,整改效果不明顯的要堅決停辦。

省教育廳在下達分專業年度招生計劃時,将參考高等學校執行指導收費标準校企合作辦學項目情況。學校應在招生簡章中公示校企合作辦學專業名稱、招生計劃和收費标準等信息。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校企合作辦學績效評價情況、本年度校企合作辦學項目的招生計劃和收費标準情況(附件1、附件2), 以及校企合作辦學協議、學校黨委會研究通過的會議紀要等分别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财政廳、省教育廳。

嚴禁高等學校對執行指導收費标準的校企合作辦學項目進行虛假宣傳,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違規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指導收費标準形成的收入及其辦學行為是各級審計、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重點,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将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期滿後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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