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金年会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發布時間:2015-11-02

  為嚴肅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根據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學院各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産生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二條 學院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負責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 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适應的原則。

第四條 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和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全面實行信息公開的;

(二)信息公開内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隐私,對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其他違反信息公開規定和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對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由信息公開承辦人承擔責任;分管領導審核批準的,由分管領導承擔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4.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做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後果,準确區分責任,做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七條 實行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及個人,要及時糾正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并将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條 被追究信息公開責任的部門和人員,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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